关于清远市第一中学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城区发改价函〔2020〕15号
清远市第一中学实验学校:
报来《关于提高学杂费及住宿费标准的申请》等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的文件精神及清城区教育局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你校的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学费(含教科书费):一至六年级(小学)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2500元,七至九年级(初中)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500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期2750元。
三、学费的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管理原则。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收费。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学生自愿,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执行。
五、退费办法: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执行。
六、学校要通过网络、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学校收费内容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七、本文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与本文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以本文为准。执行期间如省出台新的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疫情期间收费按《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20〕4号)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