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函(3)〔2020〕38号
清远市德晟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市机关办公大楼1、2号楼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等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和《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清发改规〔2018〕2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审核,同意你司调整清远市机关办公大楼1、2号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废止《关于清远市机关办公大楼1、2、3、4号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清发改收费(3)〔2019〕2号)文件中清远市机关办公大楼1、2号楼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二、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清远市机关办公大楼1、2号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请按规定制作明码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入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宣传解释工作。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发改规〔2018〕2号)通知精神,以下车辆应免收停放服务费: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疗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收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省、市出台新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到我局。
附件:清远市机关办公大楼1、2号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doc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