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函(3)〔2020〕38号
广东海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清远市中医院停车场收费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和《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清发改规〔2018〕2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审核,同意你司在清远市中医院停车场按临时停放形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废止《关于清远市中医院停车场申请收费标准的复函》(清发改价格函(3)〔2020〕8号)
二、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清远市中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请按规定制作明码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入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宣传解释工作。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发改规〔2018〕2号)通知精神,以下车辆应免收停放服务费: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疗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收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该公司与清远市中医院签订的《清远市中医院秩序维护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的有效期止。若清远市中医院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发生变更,由新中标的公司按此收费标准重新办理收费申请手续。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