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收费(3)〔2017〕4号
关于清远市市民体育公园地下停车场
申请收费标准的批复
清远市体育馆:
报来《清远市市民体育公园地下停车场收费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审核,同意你馆在清远市市民体育公园停车场按临时停放形式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1.
小型汽车:3小时内3元/辆/次(含免费时段);超过3小时的,每超过2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加收2元,24小时最高不超过10元。
2.
摩托车:12小时内1元/辆/次,超过12小时的加收1元;
停车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免收停车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后按上述收费;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临时停放收费总次数超过3次的不再收费;车辆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循环计收。
二、请按规定制作明码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入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宣传解释工作。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三、实施救护的医疗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费。
四、收费标准自2017年1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由中标物业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向我局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省、市出台新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到我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28日
抄送: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版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