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以及国家和省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健全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降低节能成本。《方案》的出台,就是要在保障基本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通过改革,树立市场意识、遵循市场规律,使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农业水价依据
(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1912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的供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7﹞68号)规定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成本水平。
三、制定农业水价的原则
一是有利于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二是区分用水用途制定分类水价,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三是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节约用水;四是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四、内容解读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结合实际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水。
相关信息:关于印发《清城区迎咀灌区、清城区小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