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机关办公大楼1、2、3、4号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清远市德晟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报来《清远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1、2、3、4号楼停车场收费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发改规〔2018〕2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司在清远市机关办公大楼1、2、3、4号楼停车场按临时停放形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请按规定制作明码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入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宣传解释工作;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三、实施救护的医疗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套停车设施。
四、收费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前2个月请向我局申请正式施行的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省、市出台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按新政策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我局。
附件:清远市机关办公大楼1、2、3、4号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doc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24日
抄送: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