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收费(3)〔2017〕2号
关于清远市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
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华车智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报来《关于清远市人民医院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规定,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为缓解就诊病人停车难问题,现就你公司管理的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实行差别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按服务对象及非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化收费,服务对象是指到医院就诊的诊疗者所乘坐或自驾的车辆(含患者家属探视车辆);其他车辆为非服务对象车辆。
三、服务对象车辆甄别方法:
(一)门诊人凭当日收费收据或当天已收费的治疗单、注射单、手术单和检验单。(单位统一体检的凭体检中心盖章确认)
(二)住院病人凭入院当日的按金单、出院当天的收费收据。患者家属凭探病证。(或二日内的日结清单)
(三)医院认可的其他医疗收据。
(四)不能提供以上有效单据的按非服务对象收费。
四、请在机动车出入口及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保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按一定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五、以上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由中标物业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向我局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省、市出台新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到我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13日
抄送:清远市人民医院
清远市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
收费对
象
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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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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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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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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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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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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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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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免收费。
2、
超过免收费时间后不足12小时(含12小时)为一次,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含24小时)按2次收费。
3、
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患者驾驶或乘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市政工程抢修车及殡葬车辆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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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服务对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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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辆˙小时
24小时内最高收费5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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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9:00时(3元/辆˙小时,15元封顶)
19:00-次日8:00时(10元/次)
24小时内最高收费20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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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费。
2、超过免收费时间后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车辆跨收费时段连续停放的,按不同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及殡葬车辆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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