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6〕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974号)及广东省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统一部署,现就2016年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春运价格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泛,意义重大,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谋划,提早部署,完善春运客运价格管理应急机制。一是要成立春运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春运价格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及时高效的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二是继续落实春运期间“要情报告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情况,保证联络人员手机24小时畅通,确保各项政策及有关情况的及时上传下达,对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处理结果,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反映。
各地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请于1月20日前传真到我委价格管理处(020-83134175)。
二、严格执行各项运价管理规定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指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运价管理政策。一是严格按照粤交运〔2010〕57号有关规定做好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审核和备案工作,并于1月24日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完成上限票价核定和实际执行票价的备案管理,同时将审核后的执行票价通过各市价格公众网站予以公布;春运加班线路客运票价应按照同线、同起讫点、同车型的正班车客运票价标准执行,不得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借机讨价还价或抬高运价。二是做好跨省班线道路客运票价备案统计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于1月24日前统一报我委价格管理处备案(见附件),韶关、梅州、汕头、肇庆等市要加强与毗邻省、地区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省际线路客运票价政策,保障各出省通道旅客票价稳定和省际线路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三是要加强对非固定线路的临时包车运输价格及水路客运价格的监管,注意做好对企业依法自主定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确保各项春运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四是严格执行各项优惠减免政策,琼州海峡各港航企业要严格按照《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及现行客货运输价格标准,贯彻“鲜活农产品”运输有关规定,确保“鲜活农产品”车辆“三优先”政策落实到位;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价格管理,认真落实本地区城市公交对特殊群体的各项优惠减免政策,保障群众出行需要。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市场监测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和媒体的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运价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本地区客运企业参与春运工作的积极性,为稳定春运期间客运票价水平创造条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重点地区、重点线路春运期间客运票价监测,加强比较分析和预警,遇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四、加强对春运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积极做好与当地12345热线平台的沟通、协调工作,严格落实“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制度,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组织力量深入客运站场等客源集中地,加强对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执行国家春运价格政策、趁春运之机哄抬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春运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各运输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春运工作的各项规定,要在各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各类车型、各条线路的客运班车的最高票价、执行票价、票价批准文号和票价计算公式,增加票价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春运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春运价格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3月5日前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