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函[2016]20号
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清远市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细节的请示(清港燃字[2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清远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15]62号)第六条、《<清远市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相关政策解读》第四点,已经对申请增加用气量基数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规定。对于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我市办理居住证的有关规定,现将居民用户申请增加用气量基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增加用气量基数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数;或没有在该居民户口簿登记、但实际上长时间一起生活的户主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
2、属于房屋产权证的所有权人、购房合同的买受人及其配偶,以及该所有权人、买受人的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
3、户主家庭雇用的一起生活的保姆(限1人)。
二、居民用户申请增加用气量基数的人员,属于清远市户籍(含所属各县、市、区,下同)的,应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能够证明符合上述关系的任一个证件;户主家庭雇请的一起生活的保姆,凭有效雇用合同和有关证件;非清远市户籍人员,提供有效居住证。
三、上述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居住证等证件所登记的住址应当与供用气地址一致。
四、居民用户申请增加用气量基数经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提交资料申请。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4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