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收费〔2017〕66号
各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的精神,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量收取,不区分车型,服务费标准为0.7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根据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暂不制定换电服务费标准。
二、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为用户单独配建充电设施实行专供服务的,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五、以上规定自成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13日
抄送: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