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市直、省驻清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
清市价〔2013〕1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省驻清有关单位:
为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6号),现将我局根据粤办发〔1998〕1号文审批的全省性及市直、省驻清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为截至2012年11月30日我局审批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等,应按照收费项目中注明的规定执行。
二、2012年11月30日以前全省性及市直、省驻清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以本通知及附件为准,2012年12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省性及市直、省驻清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按照粤办发〔1998〕1号文及我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本通知附件格式,将本行行政区域内仍在执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项目报我局备案。
四、各有关单位请依据本通知附件所列的收费项目及有关规定对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按经批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都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五、原清市价[2011]10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全省性及市直、省驻清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
清远市物价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全省性及市直、省驻清部门和单位强制性培训收费情况表.xls
抄送:省物价局
主办:收费管理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