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4〕4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范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执业登记管理权限自行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二、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药品加价率,以及已明确规定可以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疗耗材的加价率,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地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查询服务。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年5月1日前,各地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年度执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收支、费用等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其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费用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报送要求和内容格式另行通知。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医药价格投诉举报,并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联合组成督导组到各地进行调研督导,了解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管理政策。
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四、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省(区、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