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博爱学校:
报来《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等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广东省发改委关于民办中小学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1960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6〕32号)的文件精神及清城区教育局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你校的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2018年秋季入学的一至三年级(小学)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3000元,四至六年级(小学)每生每学期15000元,七至九年级(初中)每生每学期17000元。
二、学校调整收费实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为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接受教育者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缴纳,你校本次调整教育收费标准请严格执行省的规定,确保学生在每个学段内的学杂费一致。“新生”指每年秋季入学就读一年级、七年级的学生以及外校转来插班生,由三年级升至四年级入读的在校学生可视同新生,按四至六年级学段学杂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余学生为“老生”,按其注册入校当年学校公布的学杂费标准执行(具体按城区价〔2013〕5号和城区发改价〔2015〕14号文件执行)。
三、住宿费:一至九年级半天寄宿的每生每学期1250元(36人间),全天寄宿的每生每学期2500元(8-10人间)。
四、代收代管费: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校车接送(交通费)、伙食、校服等服务而收取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实收取,并报价格部门后公示执行。今后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课后服务费暂不审批,待市教育局报市政府的方案审定后从其规定执行。
六、退费办法: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退还所缴学杂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七、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八、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
九、学校需在招生简章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以上批复从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关于清远市博爱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城区价[2015]14号)待原在读的学生毕业后自动废止。并通过设立收费公示牌,使用规定的票据,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