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桃源学校:
报来《关于调整桃源学校收费标准的申请》等材料收悉。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6〕32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你校的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学杂费(含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2018年秋季入学的小学新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650元。
二、学校调整收费实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新生”指2018年秋季起入学就读的学生以及外校转来插班生。
三、服务性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校车接送(交通费)、伙食、校服等服务而收取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实收取,并报价格部门后公示执行。今后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退费办法: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退还所缴学杂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不予清退。
五、本文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与本文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以本文为准,原《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桃源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城区发改价[2015]13号)待原在读的学生毕业后自动废止。
六、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已享受财政补贴标准的,应对学生相应减收财政补贴部分费用。
七、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
八、学校需在招生简章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通过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以上批复从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期间如省出台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