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经信局:
现将《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发改收费〔2017〕29号)转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29号正文.wps
(粤发改价格函【2017】1841号)广东省发改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