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博华学校
收费标准的复函
城区发改价函〔2019〕9号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博华学校:
报来《关于调整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博华学校收费标准的申请》等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的文件精神及清城区教育局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你校的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学费(含教科书费):一至六年级(小学)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800元,七至九年级(初中)每生每学期3500元。
二、学费的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管理原则。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不得跨学年收费。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学生自愿,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执行。
四、退费办法: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执行。
五、学校要通过网络、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学校收费内容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六、本文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与本文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以本文为准,原《关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博华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城区发改价〔2016〕9号)和《关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博华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城区发改价〔2017〕8号)待原在读的学生毕业后自动废止。执行期间如省出台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