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函(3)〔2020〕4号
关于清远市飞霞山市民公园停车场申请收费标准的复函
清远北江旅投水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报来《飞霞山市民公园收费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和《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清发改规〔2018〕2号),旅游景点、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审核,同意你司在清远市飞霞山市民公园停车场按临时停放形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1.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3小时内5元/辆/次(含60分钟免费时段),超过3小时的,按10元/辆/次。
2.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30元/辆/次;
3.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40元/辆/次。
停车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免收停车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后按上述标准收费,车辆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循环计收;每天0时至24时进入车场只享受一次免费时段。
二、请按规定制作明码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入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宣传解释工作。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三、实施救护的医疗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收费标准自批准之日起试行一年。执行期间如省、市出台新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到我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20日
抄送:东城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