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清府办〔2013〕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原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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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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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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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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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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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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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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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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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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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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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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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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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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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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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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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规定的国家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清洁卫生费、除“四害”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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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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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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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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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铁路客运部分延伸服务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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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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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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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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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以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浏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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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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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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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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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清城区范围内专业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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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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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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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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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清城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小学及幼儿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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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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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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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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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粮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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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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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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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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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规定范围内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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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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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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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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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的规定范围内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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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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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划分
(一)清远市物价局职责:
1、对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以目录形式统一对外公布,加强动态评估和管理。
2、加强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行使委托事权的指导,加强对其业务培训,协助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权责义务。
3、负责指导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等法律文书样本。
4、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等到方式,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每年对委托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市政府。
5、负责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职责:
1、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要明确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在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其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期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原实施机关的监督,承担实施委托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3、加强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及时上网公布申请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4、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电子网络监察,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派发意见反馈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核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一经核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定期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告原实施机关。
6、协助清远市物价局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在委托范围内,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四、其他要求
清城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联系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