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区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
及浮动幅度的通知
清市价[2007]5号
市区各住宅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文精神,为规范清远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是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具体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根据规定报备案后的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可参照市区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标准定期公布,并抄送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