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中央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根据省发改委最新工作要求,相关文件不进行转发。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降费政策,现请区直各有关执收单位认真对照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时间节点(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切实执行相关降费政策。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pdf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