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有关规定,为促进清城区公办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作,经成本审核并结合清城区实际,现将调整清远市清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清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关于调整清远市清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托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城区发改价函〔2019〕17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除上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二)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三)退费规定:清城区公办幼儿园采取按学期收费,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预收保教费。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在一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四)上述保教费收费标准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今后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清城区公办幼儿园,其保教费、托管费等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实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
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