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日
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上报本地区专项资金需求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三)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需求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二)对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具体对象、范围、标准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条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为400元/人,其他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为200元/人。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2.申请单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花名册和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3)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成功推荐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复印件;
(6)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7)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3.申请和核发程序。申请单位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凡是要求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带上原件供受理单位核对,下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1.补贴条件。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以下简称本省户籍劳动力)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未享受过本省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种和标准实施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本省户籍劳动力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按照《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财社〔2014〕32号)及《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人社函〔2014〕309号)文件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补贴工种、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执行。
3.申请和核发程序。高校组织符合条件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应事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高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参加培训机构名称);
(5)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高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负责鉴定的机构名称);
(5)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高校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银行基本账户。
本市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实施方式和补贴申请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市的规定执行。
(三)社保补贴。
1.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申请应附材料。
(1)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① 用人单位申请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a.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b.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c.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d.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e.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f.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g.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h.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i.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表、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② 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a.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b.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c.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d.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e.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f.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g.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② 申请和核发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2.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3.申请和核发申领程序。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条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2.见习单位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3)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5)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
(6)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7)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3.申请和核发程序。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以上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2.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7)用人单位出具的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3.申请和核发程序。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可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1.补贴条件。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2.申请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下同),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3.申请程序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102号)规定执行。
(八)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1.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工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2.组织实施步骤。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当年购买岗位安置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当年全市的购买岗位安置计划,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岗位数量,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安置人选,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3.申请和核发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核定的购买岗位数量提出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程序核拨。
(九)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条件。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2.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6)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毕业生申报继续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
3.限制条件。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已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4.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十)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条件。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2.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5)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3.申请和核发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一)创业资助。
1.补贴条件。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2.申请创业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需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最近6个月的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3.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十二)租金补贴。
1.补贴条件。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的租金补贴。
2.申领租金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4)场地租用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5)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3.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人员按半年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十三)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2.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3.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可用专项资金进行补充。担保基金应储存在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本市城乡劳动者在清远辖区内自主创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跨县(市、区)创业的,由创业地受理申请〕,其中: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基准利率+≤3%)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其他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288号)执行。
(十六)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省每年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的方式遴选一批省级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20万元资助。具体按照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扶持就业创业服务的其他支出,具体项目、标准、额度如下:
(一)基层服务经费补贴。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1.2万元的标准安排服务补贴。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24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基层单位的服务规模和工作绩效统筹安排。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师资素质提升、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项目经费支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就业失业监测经费按每个监测点每年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示范性项目补贴。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每个补助50万元,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20万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补助10万元。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每个补助2万元,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每个补助1万元。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2万元,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1万元。
拨付程序: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提出资金需求,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省下拨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示范性项目补贴,由所在地按省评审确定的项目和规定标准从省下拨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限制条件: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示范性项目补贴,用于各地补充促进就业创业经费不足,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第八条 部、省属驻清普通高等学校和企业申请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求职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按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中可安排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5号)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作为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 有关项目补助标准由我市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除本实施细则所列项目外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项目。
第十一条 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地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各地完成促进就业人数、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登记失业人数变化情况、人均财力状况、就业资金投入情况、促进就业资金结余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分配过程中,要均衡各项指标的权重,充分体现促进就业实绩。对上年度安排资金使用进度低于50%的,当年度不安排新的资金补助;对上年度安排资金使用进度低于30%的,除在当年度不安排新的资金补助外,对相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的可收回已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集体研究分配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组织相关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将申报资料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其中,财政省直管县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按年度资金申请指南的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材料进行集体研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因素方法计算确定补贴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按规定提前发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公告(项目评审或认定办法),公布有关项目评审、认定及资金分配标准、分配范围、竞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评审、认定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并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计划获批后,省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属地级以上市或省财政直管县的,由省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补助资金后通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获批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各地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服务,对通过信息化手段可获得或验证申请人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和信息的,应简化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要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制作直观易懂的补贴办理指南,明确各项补贴经办业务窗口,并及时将办理指南、办理机构、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程序和方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按规定在省或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有关部门及有关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结余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我市的专项资金(含滚存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除外)、对象范围、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中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相关补贴核发业务时,可根据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对照上述文件标准确定企业类型。
第二十六条 政策衔接。《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下简称188号文件)实施后,《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财社〔2013〕18号)有关资金补贴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等与188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