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清远市清城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高校(部属高校、省属重点建设高校、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科院所属院所、省属重点研究院所)参与支持创新型清城建设,加快我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参照《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清远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区财政预算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产学研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进展情况,由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研究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清城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围绕清城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区科技发展布局与重点,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清城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产学研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清城区转化。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与清城辖区内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
(三)高校和科研院所与清城区各级政府、企业联合共建的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及科技创新平台。
(四)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清城区企业、科研机构培养创新人才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区委、区政府及区产学研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需要支持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一般性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重大项目采取连续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科技交流活动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技交流活动费主要用于高校和科研院所与我区的产学研合作对接交流活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按有关管理规定控制在3%~5%;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区科学技术局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清城区科技发展的需要,发布年度《清远市清城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八条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区科学技术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清远市清城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书》报送区科学技术局,并附上对所申报项目有说服力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查新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质证明、配套资金以及合作协议等,一式六份。
第九条项目的审批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一)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评议)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二)区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评议)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会同区财政局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后,由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合同书。
(四)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二条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和项目承担方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和申请验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清城区实现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承担单位根据确定的当年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专款专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区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区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参照《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批转清远市实施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区科学技术局要协助区级监督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三)项目(任务)因故中止,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应按区科学技术局规定的材料格式,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三)区科学技术局批复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
(四)区科学技术局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区科学技术局审查:
(一)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书;
(二)区科学技术局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
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八)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的明细帐、记帐凭证及附件:
(十二)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区科学技术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以文件正式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使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承担者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议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同类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