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科技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城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清城区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区财政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清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符合效益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指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以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按市场需求选择项目、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要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突出重点,使科技进步与创新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有较大的贡献率。创新性原则指科技计划必须把技术创新放在核心位置,以提高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估评审制度。凡清城区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都必须先评估,后立项,并确定项目引导资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将项目引导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以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制度性、科学性、公正性。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评估评审环节拟逐步走向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科技资金投入上,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区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在扶持方向上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区域特色工(农)业产业化关健共性技术研究、应用、示范推广,以及能促进我区科技、教育、医疗、人才事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等基础研究、应用培训等,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清城区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七条清城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制定和发布年度清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清城区重点发展技术领域;
(二)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三)进行项目筛选、立项审查、可行性论证、中期检查、项目验收;
(四)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年度预算;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书》,按合同下达项目经费;
(七)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八)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第八条清城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科技计划项目业务受理职责:
1.根据委托者要求设计受理工作方案;
2.接收、审查申报材料,并整理、分类和编号;
3.提交项目受理清单、形式审查结果,移交申报材料。
(二)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的基本职责:
1.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保持评估观点、结论、判断和建议的客观公正;
2.针对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者的评估需求设计评估工作方案;
3.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地选聘专家;
4.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5.评估活动结束后向委托者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6.自觉遵守《科技评估规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科技项目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含评审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1.根据工作要求客观地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
2.根据评估机构的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
3.保护评估机构、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落实项目规定匹配的科技经费;
(二)按国家财政部下发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3号)[即三项经费]所规定实施的项目使用经费;
(三)定期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和阶段经费决算,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自评;
(四)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负责项目资料归档,进行项目结题。
第十条项目承担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清城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材料,接受验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清城区科技局每年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根据当年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技术领域的通知文件,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十三条申请清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并符合清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中申请者主体资格其他方面的要求;
(二)符合清城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相关业绩;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四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申请者按照清城区科技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须按照区科技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等);
(四)申报计划对申报材料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应严格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第十六条经区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讨论、咨询和评议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七条清城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的论证或评估工作。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应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提出需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报送清城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复审。
第十八条对通过立项评估的项目,区科技局将进行讨论,根据当年区政府工作报告和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项目作出是否支持和支持的力度,并形成区科技局的最终意见,编印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表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经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达项目经费支持文件。通过审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立项、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项目的合同书》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条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区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投入的应用技术研发经费(三项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实施部门是区科技局,区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确定考核指标,并建立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档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年,可以逐年滚动。2年以上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及项目完成时应主动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及总体完成总结;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度、财务和企业运营情况的有关报表。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项目必须进行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进度调整等影响项目按计划完成的重大更改时,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报区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科技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一)由于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技术方案和路线不合理,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无研究开发价值;
(二)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善或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使项目无法进行时;
(四)由于配套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
(五)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消合同、追回项目拨款,5年内不再受理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项目申请。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区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截止或计划任务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的2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九)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由区科技局项目验收小组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独立作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区科技局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第三十五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达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未经区科技局同意,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六)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纠纷且尚未解决;
(七)经费使用不合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将视整改进度安排半年之内,仍未通过,不得再次复议。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除区科技局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本管理办法由清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二OO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经修订后于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