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整体提高4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460元。目前,全区在册低保对象有3096户6794人,其中城镇低保对象有304户499人,农村低保对象有2792户6295人,发放低保金2038.1万元。
2、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整合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9000元提高到10080元(每人每月840元)。目前,我区有农村特困供养人员1932人,落实农村特困供养资金1460.3万元。
3、福利机构集中孤儿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0元提高到1450元,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从820元提高到880元。目前在册孤儿共有136人,发放资金120.7万元;在册保障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有606人,发放资金211.8万元。
4、2017年1-9月发放医疗救助资金888.6万元,其中资助参保23877人,支出救助金179万元;门诊救助55人,支出救助金17.3万元;救助住院困难群众1833人次,支出救助金692.3万元。
5、2017年1-9月临时救助生活困难群众104人次,发放救助资金51.41万元。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18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1800元提高到2400元。目前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人数有1996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有6674人,发放两项补贴资金1458.6万元。
城镇低保人员2017-9-30.XLS
农村低保人员2017-9-30.XLS
农村特困人员2017-9-30.XLS
临时救助2017-9-30.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