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城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反映:市民邓女士的小孩(在读初二,14岁)在清城区凤城街道万达广场某数码店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和一个手表,共支付9000元左右,持有消费凭证。邓女士表示其小孩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取钱购买,且商品没有使用过,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表示手机已激活,拒绝退款。邓女士认为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高额手机不妥,拒绝退款不合理,遂向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请求协助。
清城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刻开展调查,涉诉商家对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的事实予以确认。工作人员通过组织调解,向涉诉商家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得涉诉商家意识到向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出售高额手机的行为不妥。而监护人亦未完全履行监护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商家同意以原价8折回收商品。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屡屡发生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清城区消委会提醒,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应当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引导,培养未成人正确的价值观和购物观。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未有监护人陪同的,商家应认真咨询购买人是否经父母同意并进行确认,谨慎出售商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