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常用危险化学品主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8种类型。
(三)普通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液化气、汽油、苯、氯乙烯、液氯、液氨、甲醇、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强碱、强酸、农药、杀虫剂等。
二 、危险化学品为什么危险?
(一)易燃烧与爆炸
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气溶胶、加压下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及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及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在条件具备时均可能发生燃烧,也可能由于其他化学活性或易燃性引发爆炸事故。
(二)有毒有害
许多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当其在人体累积到一定量时,会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三)有腐蚀
强酸、强碱等物质能对人体组织、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接触人的皮肤、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时,会引起表皮组织坏死造成灼伤。内部器官被灼伤后可引起炎症,甚至会造成死亡。
(四)放射性
放射性危险化学品通过放出的射线可阻碍和伤害人体细胞活动机能并导致细胞死亡。
三、网络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禁止发布相关信息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二)禁止建立链接
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三)不得诱导非法购销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
(四)禁止传播制造方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五)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者未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提供接入服务。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网站接入服务。
四、网络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有哪些义务?
(一)从业备案并接受检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二)亮证、亮照、亮规则。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显著标明购买者条件。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四)信息需巡查。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五、违反了将会面临哪些处罚?
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