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网信宣化微信公众号)
一、危险化学品概念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常用危险化学品主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8种类型。
(三)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化学品
普通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液化气、汽油、苯、氯乙烯、液氯、液氨、甲醇、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强碱、强酸、农药、杀虫剂等。
二、危险化学品特征
(一)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品在条件具备时均可能发生燃烧,也可能由于其他化学活性或易燃性引发爆炸性事故。
(二)有毒有害
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人体体内,当其在人体累积到一定量时,会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三)有腐蚀性
强酸、强碱等物质会对人体组织、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接触人的皮肤、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时,会引起表皮组织坏死造成灼伤,内部器官被灼伤后可引起炎症,甚至会造成死亡。
(四)有放射性
放射性危险化学品通过放出的射线可阻碍和伤害人体细胞活动机能并导致细胞死亡。
三、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责任义务
(一)许可、备案、接受检查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持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二)亮证、亮照、亮规则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表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亮证、亮照、亮规则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购买相关危险化学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四)严格信息发布管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及《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禁止发布或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禁止性行为
(一)信息发布环节
1.个人不得发布信息
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发布危险化学品有关信息。
2.未取得资质的单位不得发布信息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的单位及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单位不得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
3.不得在本单位以外网站发布信息
不得在本单位以外网站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或建立相关链接。
4.平台不得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平台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
5.不得发布诱导购销信息
不得发布带有展示宣传推广、诱导非法购销危险化学品等有害信息。
6.不得发布危险化学品制造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二)生产经营环节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三)网络购买环节
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四)寄递管理环节
用户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寄递企业不得违规收寄危险化学品等禁寄物品。
五、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一)个人违法将受到的处罚
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化学品制造方法的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违法将受到的处罚
单位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化学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