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某制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某居委会一处制造假冒名牌汽车蓄电池的窝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三名涉案嫌疑人正在蓄电池上贴标签、打包装。经清点,现场查获标示福特、瓦尔塔、GS、汤浅等品牌汽车蓄电池共800多个以及相应标签印刷版。由于此案当事人行为已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7月将该案移送公安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打击非法制造假冒汽车蓄电池的典型案例,此案的查办既保护电池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有几个特点: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快速行动查办此案,成功地避免了大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为消费者带来汽车蓄电池领域的安全感,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二是此次案件打击规模大、查扣数量多,有力打击了汽车蓄电池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对整个汽车蓄电池行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二、韦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某工业区仓库厂房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印有“LV”、“LOUIS VUITTON”标识的两款成品鞋,货值金额共值1154.8万余元。经初步鉴定,证实上述物品是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5月将该案移送公安处理,公安部门于当日立案。
典型意义:涉案的“LV”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部分不法商家受高额利润的诱惑铤而走险,通过以假乱真的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和误导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知悉权,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在此案的查办过程中,涉案窝点位于城乡接合部,多是利用居民楼作为掩护,同时违法行为通常发生在下午和夜间,在日常监管中难以被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线索高度重视,与公安机关紧密合作,是办成大案要案的重要前提,凸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和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价值。
三、某五金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TOYO”商标权利人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某五金商行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拉葫芦”的投诉后立即到该商行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标注“TOYO”字样的手拉葫芦22台,货值金额共计6670元。当事人提出了异议,提供了15台手拉葫芦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以及生产厂家的供货证明。清城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发函至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中心)进行请示后作出判定。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因当事人可以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手拉葫芦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对当事人可以提供合法来源的15台手拉葫芦进行解封,并责令当事人进行退货。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手拉葫芦7台依法进行没收、并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结果表示认可,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内容。
典型意义:个体工商户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意识淡薄,本案的涉案商户对案件违法定性存疑并提出异议。清城区市场监管局重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是一味不予认可,而是通过请示上级部门,并通过鉴定、研判、请示等事实、依据进行再次研判,使侵权认定结果更有说服力,使涉案商户信服并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四、杨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某村委三个地点进行检查,共查获“LANCOME兰蔻粉水”、“GUERLAIN(娇兰)精粹水、“ANESSA 防晒乳”等一批化妆品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达880万余元。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制作的化妆品、药品上擅自使用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巨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已涉嫌构成犯罪,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交公安局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制假售假案例。当事人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利用地下加工厂制作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出售牟利,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各名牌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通过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为营造良好竞争秩序、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防范假冒产品的风险,尤其是在购买知名品牌化妆品时,要注意选购正规品牌,对价格过低的产品应有警惕心理,要通过正规渠道、官方网站或者授权的销售渠道购买。
五、某百货销售通过产品名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4月,当事人从清远市某粮油批发部以27元/包的价格购进5包马坝油粘米(规格:5kg/包),同日将上述油粘米摆放在店内销售区对外进行销售,油粘米的标签标明“产品名称:马坝油粘,生产商:江西省绿豪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产地:江西省南昌市,地址:南昌县塘南镇渡口。”同时,在该油粘米上面标明有“马坝油粘”字样。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马坝油粘的行为致使公众误认为该大米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产品,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油粘米1包(规格:5kg/包);二、没收违法所得12元:三、罚款:75元。罚没款合计87元。
典型意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27号》批准对马坝油粘米实施原产地域保护,马坝油粘米原产地域范围为广东省曲江县现辖行政区域。该案涉案产品产于“马坝油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区外,致使公众误认为该大米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产品。该案查处及时,调查取证过程细致严谨,证据充分,程序适用合规,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适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力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打击侵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