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通知》要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上下联动,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社会热点高、对违法犯罪分子有力震慑的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12月30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基村开发区12号的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转向参数测试仪)(型号/规格SAF-01,出厂编码:17159)于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9日校准期间,在没有备用的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转向参数测试仪)的情况下,仍然出具机动车方向盘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书共120份。
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4月,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清城区多多量贩金碧湾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2月15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金碧湾花园小区九号楼A幢首层01号的清远市清城区多多量贩金碧湾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有健达巧克力脆脆球(保质期:2022.04.20)、蓝妹啤酒(保质期:2022.04.29)、喜力啤酒(2022.05)科罗娜啤酒(保质期:2022.08.12)、明治牛奶夹心巧克力(2022.08)、明治钢琴黑巧克力(2022.08)、河马健达巧克力(保质期:2022.06.02)、明治巧克力豆(保质期:2022.07)、明治巧克力豆(保质期:2022.10)若干进口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上述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均未有对应的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被扣押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被扣押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外,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清城区多多量贩金碧湾商行作出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广东远良米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年3月21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远良米业有限公司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银英公路清远市粮食储备库(自编号B栋)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有2台在用叉车:电动叉车(型号-规格:CPD30J,整机编号:100521860,浙江杭叉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D,出厂编号:050351N5045)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设备进行了查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4月,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远良米业有限公司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清远市慧园粮油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03月21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慧园粮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3月09日,已超过有效期限。另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流通仓”内发现有由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03月15日的“连山香油粘”(5kg)78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03月15日的“连山香油粘”(15kg)45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02月14日的“阳山香油粘”(15kg)73包。当事人于2022年03月15日生产的“连山香油粘”(5kg、15kg)在生产时已超过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2年02月14日生产的“阳山香油粘”(15kg)为当事人歇业停产期间生产。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佛山市南海生力厨房设备厂销售没有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2年2月15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城区松岗批发市场附近商户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清远市清城区松岗批发市场的朱围三街源兴家电厨具门口,有车牌号为“粤Y13S81”的货车正在卸货,货物中有大量涉嫌为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涉案货值总计13996元。上述燃气灶,外观完好,产品外壳及外包装均有明确标注“生产厂:佛山市南海生力厨房设备厂;执行标准:GB16410-2007”。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R22-JJ03001、R22-JJ03002),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要求,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被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没有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市南海生力厨房设备厂作出没收珠江家用燃气灶JYZ-2000单眼灶105台、珠江家用燃气灶JYZ-2000双眼灶29台,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成惠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7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成惠购物广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1包特鲜蔬菜薄饼(生产日期2021年2月24日,保质期为12个月)、2条特嫩三文治香肠(生产日期2021年12月5日,保质期为90天)、1盒炸花生(生产日期2022年3月3日,保质期至2022年3月6日)、4盒黄金豆(生产日期2022年1月24日,保质期至2022年1月27日)、1盒萝卜干(生产日期2022年1月24日,保质期至2022年1月27日)均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共计62元,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成惠购物广场作出没收1盒特鲜蔬菜薄饼(生产日期2021年2月24日)、2条特嫩三文治香肠(生产日期2021年12月5日)、1盒炸花生(生产日期2022年3月3日)、4盒黄金豆(生产日期2022年1月24日)、1盒萝卜干(生产日期2022年1月24日),并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清远市永亮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核查处置第二期化妆品风险监测问题产品线索的通知》文件要求,2021年9月29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风险监测问题产品线索中涉及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品琛母婴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风险监测问题产品的“贝倍健®婴幼儿热痱粉”(批号RY200422MA01),经与企业人员确认该批次产品现场只有1瓶,执法人员对该瓶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送省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涉案产品由清远市永亮贸易有限公司供应,清远市永亮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向厂家索取到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只提供了相关票据和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2022年5月,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永亮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