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民生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严厉查办民生领域性质恶劣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汇鑫礼品批发商行销售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及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案
2024年01月30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小市人民三路32号清远义乌商贸城A座第壹层第203号商铺的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汇鑫礼品批发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2台“康朗宝”牌燃气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以及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燃气灶进行扣押。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涉案燃气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以及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涉案燃气灶为家用燃气灶,是当事人于几年前购进,由于购进时间太久,进货单据和凭证都找不到了,当事人当时一共购进上述涉案燃气灶2台,购进价格为98元/台,销售价格为168元/台,涉案货值为336元。
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汇鑫礼品批发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汇鑫礼品批发商行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罚款6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鸿宇家庭用品厂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和要求密胺餐具案
2023年11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置物盘果盘(规格型号21.5X21.5X5CM,货号4899)进行抽检,结果判定该批次置物盘不合格。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4日将该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经查明,该批次置物盘是当事人根据经销商石家庄长安全心餐具商行订单生产的,数量16个,货值总额34.4元。石家庄经销商将该批次置物盘配送12个至北京市同发利百货店销售,根据抽样要求,抽检12个,均是无偿向检验研究院提供并封存在检验机构。当事人向石家庄经销商召回该批次产品,但该批产品全部被抽样处理,至案发时止,除当事人仓库4个,暂未发现其他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所生产的置物盘果盘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的密胺餐具,属于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的产品。但当事人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粤XK16-204-02234)已于2023年5月17日过期,至2024年3月4日止,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置物盘果盘(批次2023年8月3日)共16个。综上,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4.2元。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鸿宇家庭用品厂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鸿宇家庭用品厂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4件,并处罚款38.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清远市清城区优圣客生活超市店销售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案
2024年4月29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锦兴路168号三号楼1-2层商铺01号、1-3层商铺02号、03号、04号、05号、06号的清远市清城区优圣客生活超市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店内正在销售外包装箱体四周均印有“河源米粉”字样的“黄宣记精制米粉”,共有16箱,该米粉的外包装上印有标签标识如下:净含量:3kg/箱,委托方:广东黄宣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河洞村委会凤王村11号(住改商承诺制),受委托方:龙岩裕顺食品有限公司,产地:福建省龙岩市,生产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武平高新区岩前园区兴达路68号,生产日期:2023.12.22。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印有“河源米粉”字样的“黄宣记精制米粉”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4日从清远市贝饮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上述批次印有“河源米粉”字样的“黄宣记精制米粉”30箱,进货价格为19.00元/箱,销售价格为23.90元/箱;截至本局查获时,当事人的上述批次印有“河源米粉”字样的“黄宣记精制米粉”已经销售14箱,销售价格为23.9元/箱,总货值为717.00元,违法所得为68.60元
清远市清城区优圣客生活超市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市清城区优圣客生活超市店作出罚款28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清远市畅盈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新城三号区伟业大厦首层51-52号的清远市畅盈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10盒“BOAE活力颈爽薄荷能量棒(芝芝蜜桃)”、3盒HANBOLI®活力颈爽精油棒(清凉薄荷味)及2盒“HANBOLI®活力颈爽精油棒(夏日葡萄柚)”,标签均标注:“功效:舒爽薄荷香,带来舒爽时刻,包装体积小巧,方便外出携带,备案人/生产企业:汕头市漫芬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069,执行标准:Q/STMF01,使用方法:扭开瓶盖涂抹于手腕等周围肌肤稍加按摩直至吸收即可,感受体温带出的悠然清香”等信息。当事人店长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三种产品在美团外卖APP“畅盈到家超市(清城店)”产品宣传页面的截图,其中“HANBOLI®活力颈爽精油棒”的产品宣传页面有“开车犯困工作学习防瞌睡清凉醒脑”等内容,“BOAE活力颈爽薄荷能量棒”的产品宣传页面有“提神醒脑神器、一支多效 清爽提神告别困倦 开车防困 上课提神 夏季防暑 熬夜醒脑 鼻塞通气 晕车晕船”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产品功效的资料。另外,当事人受委托人承认美团外卖APP“畅盈到家超市(清城店)”的运营主体是清远市畅盈贸易有限公司,并称花费1200元制作宣传上述产品具有“提神醒脑神器、一支多效 清爽提神告别困倦 开车防困 上课提神 夏季防暑 熬夜醒脑 鼻塞通气 晕车晕船”、“开车犯困工作学习防瞌睡清凉醒脑”等功效内容的网站广告页面。整个调查过程,当事人受委托人无法提供上家供货商营业执照。经核查,上述“HANBOLI®活力颈爽精油棒”货值金额为122.4元,通过销售产品获利70.2元,即为违法所得。另查明,美团外卖APP“畅盈到家超市(清城店)”的运营主体是当事人,共花费1200元制作涉案网站广告页面,即为本案的广告费用。
清远市畅盈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市畅盈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5件、没收违法所得70.2元,并处罚款3792.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清远市蔡瑞满凉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市监局转来线索通报内容,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菊花酸枣仁茶(批号:2023-05-20、2023-11-03,规格:72g/包)进行执法抽检,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执法2023-11-0022、执法2023-11-0023)的显示,上述两批次菊花酸枣仁茶均检出含有“番泻苷A”、“番泻苷B”项目,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菊花酸枣仁茶的配料有:菊花、玉竹、火麻仁、大枣、酸枣仁、百合、葛根、桑叶、决明子、桑葚、甘草、淡竹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菊花酸枣仁茶(批号:2023-05-20)经检验含有“番泻苷A”、“番泻苷B”,当事人称是由于供货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联益贸易部)提供的原材料有误,错把“葛根”换成“大黄”,数量为12斤,导致检验结果不合格,该供货商可以出具原材料配送错误的情况说明。经查,上述大黄数量共计12斤(当事人支付的价格与葛根的价格一致),当事人将上述大黄全部用于生产菊花酸枣仁茶(批号:2023-05-20),未用于生产其他批次菊花酸枣仁茶及其它食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抽检批次的菊花酸枣仁茶190包,其中用于出厂检验8包,用于留样3包,剩余179包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元/包,货值金额共计950元。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进行召回,共召回75包,并对召回的问题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所得共计520元。
清远市蔡瑞满凉茶有限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清远市蔡瑞满凉茶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