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博物馆便民服务制度
一、收藏品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制度
㈠ 职责
⒈ 区博物馆馆长负责博物馆文物收藏品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⒉ 陈列保管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博物馆文物收藏品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
㈡ 收藏品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具体内容
⒈ 藏品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范围主要包括青铜器、玉器、陶器等器物类型。
⒉ 提供藏品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均为博物馆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⒊ 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⒋ 对咨询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意见或缠询时,服务人员不得耍态度,不得简单地把问题推向其他部门。
⒌ 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紧急的藏品养护、修复情况和事项时,应向咨询者明示,并提出相关建议。
⒍ 咨询者可向区博物馆进行藏品养护、修复和帮助咨询。
二、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制度
㈠ 职责
⒈ 区博物馆馆长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⒉ 陈列保管部库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
㈡ 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具体内容
⒈ 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⒉ 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⒊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清城区博物馆展示时,应征得收藏者同意后,标明收藏者身份。
⒋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清远市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作为回报,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⒌ 收藏者和清城区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清远市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⒍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博物馆《馆藏品管理控制程序》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