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 108 -2008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08年11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年 北京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防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组长:詹福瑞
执笔人:李国新、冯守仁、朱为振
起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邓菊英、尹岚宁、冯守仁、刘志学、朱为振、李国新、汤更生、张广钦、洪森、富平、程亚男
2007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5)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7)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10)
第五章 建筑设备……………………………………………………………………………(12)
附录一 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13)
附录二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6)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7)
第一章 总则…………………………………………………………………………………(18)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21)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25)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29)
第五章 建筑设备……………………………………………………………………………(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
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 表1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各级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的场地包括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强弱电及网络布线等。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相关外围设备,视听及音像控制设备,文献数字化加工与复制设备,图书防盗设备,文献消毒设备,流动图书车,缩微制品摄制、冲洗及阅读设备,视障和老龄阅读设备,装裱及文献修复设备,自助借还设备,书架、阅览桌椅、目录柜、出纳柜台等家具设备,其他设备等12类。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功能及规模合理配置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选址的要求是:
一、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的区域;
二、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布局合理;
三、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四、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绿地率宜为30%~35%。
第十九条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独立建设。小型公共图书馆宜与文化馆等其他文化设施合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席数量,按表2的控制指标执行。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席数量控制指标 表2
注:1.服务人口1000万以上的,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数指标执行。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应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其用于图书馆部分的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执行。
2.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席指标。
3.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见附录一。
第二十一条在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时,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席和建筑面积指标,再综合考虑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加以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总建筑面积的方法是:
1.根据 藏书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使用面积系数
2.根据阅览座席数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1000册/座席×
每个阅览座席所占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总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席指标的方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总建筑面积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
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筑面积应依据服务的少年儿童人口数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合并建设的公共图书馆,专门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应控制在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参照表3确定,其总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0.7。
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表3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建筑设计应适应现代图书馆服务方式的变化,满足图书馆开架与闭架管理相结合、纸质图书与数字资源利用相结合、提供文献资源与提供文化活动相结合的服务模式需求,根据其规模和功能合理设计。在外观造型、室内装修和环境设计上,注意体现文化建筑的氛围特点,讲究实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线通畅,朝向和通风良好。少儿阅览区应与成人阅览区分开,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可设室外少年儿童活动场地。老龄阅览室和视障阅览室应设在一层。后勤保障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
公共图书馆馆区范围内的室外道路、围栏、照明、绿化、消防设施、管线沟井等室外工程应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交通流线组织应畅通便捷,主要出入口人、书、车要分流,标识清晰,科学组织读者、图书和工作人员交通流线。藏书库、采编用房及书刊出入口的书流通道宜与读者人流通道分开布置。要设计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路线。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配建公共停车场所,并宜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和地下空间。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或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确定机动车及自行车车位数量。地下车库面积不在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之内。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当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采用高层建筑,但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不宜超过6层。
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等基本用房,应具有空间使用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宜采用框架(框剪)结构体系或其他大空间结构形式。
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建筑结构抗震要求一般按丙类建筑设防。保存有国家珍贵及重要文献的大型公共图书馆,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三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室内环境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规定,改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不损害健康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各部分的允许噪声级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分区规定执行。阅览室、研究室等“静区”,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噪声特别是交通噪声的干扰。确实无法避免时,应从平面布置和隔声两方面采取措施。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及减振措施,阅览区宜采用软质材料地面、吸声顶棚、吸声墙面等有助于减低噪声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共图书馆的主要阅览室特别是少儿和老龄阅览室应有良好的日照,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三十五条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防护应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度和湿度要求、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
公共图书馆要有严格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书库、特藏书库和非书资料库、阅览室应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不同要求进行防护设计,设置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备,有条件的宜设空气调节和净化设施。
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要求确定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区,针对图书馆的特点设计建筑构造、配置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疏散出口。
第三十七条阅览室在四层及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应设为读者服务的电梯,四层以下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也可设电梯。书库在二层及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应设提升设备。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设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书库及藏阅合一的阅览室。
第三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室内温度、湿度设计参数、通风换气次数、送风气流速度等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要求。需要空气调节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置集中空调系统。供热热源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第四十条 公共图书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确定用电负荷等级。计算机中心、消防系统以及防盗监控系统,应按规定设置可靠的备用电源。
公共图书馆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要求。除正常的人工照明外还应设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阅览区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需要设电话系统、电视接收与卫星接收系统,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设与消防安保合用的广播系统。
第四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网络化的要求,建设由主干网、局域网、信息点组成的网络系统。信息点的布局根据阅览座席、业务工作的需要确定。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设置局域无线网络系统。大型公共图书馆的网络系统应与办公自动化、楼宇自动化一并考虑,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型级的综合布线系统。
第四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安全防盗装置。大、中型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入口处、储藏珍贵文献资料的书库和阅览室、重要设备室、网络管理中心等均应设置门禁及电视监控系统。
附录一
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
注:1、以上用房有关设计要求,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要求执行。
2、小型图书馆的可设项目原则适用于2300㎡以上的小型图书馆。
注:● 应设 ◎ 可设 ○ 不设
附录二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二、本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三)其他地区图书馆标准化建设条例
1、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
【内容分类】 文化出版
【文号】 黔府(1985)49号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5年06月07日
【生效日期】 1985年06月07日
【正文】
第一章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县级图书馆(以下简称县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的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县藏书、业务研究、辅导和馆际协作的中心。
第二条 县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结合本县情况,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县馆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向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
(二)面向农村,立足基层,努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服务。
(三)迅速传递情报信息,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生产建设服务。
(四)积极协助区、镇、乡,大力发展和巩固图书馆(室),逐步形成城乡图书馆(室)网,充分发挥书刊资料的作用。
第二章 藏 书 建 设
第四条 县馆应根据全县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发展和各族人民群众的需要确定藏书建设,有计划地补充书刊资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藏书体系。图书采集以普及为主,力求品种多、复本少。丛书、多卷书和连续出版物应尽量完整配套。积极收藏本地方的文献资料。报刊收藏应以全国性和本省的报刊为主,有选择地订购。县馆除本地方文献外,一般不留保存本。
第五条 新入藏的书刊文献,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编、上架,投入流通。为使图书分编规范化,县馆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普通图书著录规则》、《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分编书刊,过去按其它分类法分编的图书应有计划地逐步改编,并根据藏书规模和长远规划,确定类目录使用的级位。县馆应分设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读者目录应设分类目录和书名目录,规模较大、藏书较多的馆还可设著者目录;公务目录要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目录应有专人组织管理,定期检查,保持书卡相符。
第六条 县馆要建立严格的书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图书保护工作。对馆藏图书三至五年要清点一次,对无故损失图书的人员应追究责任。县馆除根据中央和出版部门规定停止错阅的书刊外,不得另立标准,自行封存。要保持书刊资料的完整性,不得做涂改、剪、贴、撕页等技术处理。书刊资料如有破损,要及时修补,遗失报废要及时注销。对多余的复本和陈旧的书刊进行有计划的剔除。
第三章 服 务 工 作
第七条 县馆应尽量满足城乡广大群众对书刊资料的合理要求。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三十六小时。要方便读者,讲求实效,特殊情况需要闭馆或更改开放时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县馆可以设普通、儿童、报刊等阅览室,至少要设综合阅览室。逐步实行半开架和部分开架借阅。要文明礼貌服务,认真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县馆要大力开展外借业务。有计划地办理个人借书证和集体借书证;开展邮寄借书,方便农村读者;加强馆际互借,弥补藏书不足。县馆应制定必要的借阅规则,经常向读者进行爱护书刊的宣传教育,损坏、丢失图书资料要照章赔偿。
第九条 加强图书宣传和阅读指导。要充分应用新书陈列、专题书展、读者园地、读书评介等各种形式,加强对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阅读指导。
第十条 县馆要经常主动为科研、生产部门提供有关书刊资料,编制专题书目索引,解答读者有关图书资料的各种知识性咨询。
第四章 业务辅导和馆际协作
第十一条 县馆业务辅导的重点是区、镇、乡、学校、街道、工矿基层图书馆(室)。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培训图书馆(室)的业务人员,辅导各项业务活动。注意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图书馆(室)服务质量,促进图书馆(室 )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二条 县馆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应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将全县各类图书馆(室)按系统或片区科学地组织起来,彼此协调,开展馆际互借、形成一个为科学研究,为生产建设,为城乡广大群众服务的图书馆网。
第五章 经费、馆舍和设备
第十三条 县馆要进行独立核算。县馆经费要纳入县财政预算,争取尽早达到每年按全县总人口人均一角钱的原则安排。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的经费应略高于这个标准。随着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图书馆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县馆购书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百分之四十,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县馆馆舍扩建或新建的规模,可按全县人口的藏书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千到二千平方米。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情报信息,县馆必须逐步添置一些现代化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复印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图书流通车等。
第六章 体制、机构和干部
第十六条 县馆要单独建制,行政上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图书馆的指导。县馆实行馆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全馆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馆长应由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水平和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干部担任。
县馆可在区(镇)设立分馆。分馆系县馆下伸机构,行政上受当地政府和县馆的双重领导。
第十七条 县馆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需要,一般可设采编、借阅、辅导三个组。不具备设组条件的,三项业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十人以上的县馆,应建立馆务委员会,协助馆长处理馆内重大的行政和业务问题。馆务委员会由馆长、组长、业务骨干组成。同时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馆人数和干部条件:
(一)县馆基础人数六人。藏书二万册以上,每增加八千到一万册增加一人;少数民族和边远山区每增加六千到八千册增加一人。
(二)县馆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图书馆事业的人员,逐步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少数民族地区的县馆,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干部。
(三)县馆人员应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县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要经常检查督促。要大力推行改革。要加强县馆干部队伍的建设、定期考核,对不适合做图书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要充分发挥县馆人员的专长,不要抽他们去做与图书馆无关的工作,保证他们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活动。要帮助县馆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县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地辖市(省辖市区、特区)图书馆,除藏书建设、工作重点、服务对象要各有侧重外,人员编制和经费应高于一般县馆。
第二十条 县馆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河南省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承担文献资源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职能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馆长应当具有相应职称,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上岗资格。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优化配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和阅览座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
第七条 新建公共图书馆的设计,必须保证公共图书馆科学和实用功能,方便公众使用。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侵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由各级财政从文化事业费中列支,并应根据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地方财力适当增加。
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购置费应当单列,不得挪用。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提高信息加工、存贮和传递的能力,提高公共图书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文献资料,加强消防等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应当达到下列标准:省图书馆不少于80小时,市级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县级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少年儿童图书馆不少于40小时。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公共图书馆应当照常开放。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采取开架或半开架借阅制度,并注意为读者设计、营造和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读者借阅文献资料,应按规定出具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文献资料的借阅范围和办法。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另立标准封存文献资料。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文献资料应当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借阅范围不得含有不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用图书展览、辅导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读者提供书刊资料信息,解答读者有关阅读方面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书刊资料。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为读者做好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和书刊资料的代查、代译工作。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对图书、报刊借阅实行免费服务,优先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注册,搜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或进行代查、代译、复制文献资料等工作,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文献基本藏量省图书馆不少于250万册,市级图书馆不少于40万册,县级图书馆逐步达到8万册。
第十九条 省图书馆重点收藏专利文献、标准文献、本省的地方文献和国内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出版的主要报刊、丛书、多卷书以及国外主要出版物。
市、县图书馆重点收藏本市、县的地方文献和本省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的主要出版物。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形成馆藏特色。除收藏传统载体形式的文献外,应当收藏音像制品、缩微胶片(卷)、科技影片、光盘等新型载体文献。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是本行政区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本行政区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自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将出版物样本两部送当地公共图书馆收藏。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藏的文献资料,应当及时加工并投入借阅。对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资料的处理,应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共图书馆开发馆藏资源,兴办和发展文化信息产业。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馆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和借阅文献资料的;
(三)擅自限制文献借阅范围的;
(四)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用途的;
(五)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五条 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损坏公共图书馆设备的;
(二)遗失所借文献资料的;
(三)撕毁、污损文献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将公共图书馆经费、文献购置费挪作他用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公共图书馆送缴出版物样本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送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内容分类】图书馆工作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727
【实施日期】20011001
【主 题 词】
【发 文 号】省人大公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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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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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图书、音像等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存储、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交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计划、财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情况,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室)。市、州和较大市的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含市、区,以下统称县)可以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和特色图书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和支持农村村组、城市社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公布服务事项和服务功能,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借阅,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阅览环境,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提供服务;应当向老、弱、病、残的读者提供方便。
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用多种形式提高馆藏资料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县、乡(镇)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面向基层,为农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务。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新进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文献资料;
(三)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参加各种读者活动;
(五)向公共图书馆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照规定获得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
(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遵守其他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开馆借阅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开馆借阅时间。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资料收藏工作,包括各类传统的文献资料以及磁带、磁盘、缩微胶片、光盘等新型文献资料,重视收集地方文献资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购置费,保证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资料逐年增长,其中省、市、州、县年入藏文献资料应当分别不少于10万、2万和5000册(份)。
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料购置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健全呈缴本制度。省图书馆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州图书馆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
省内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出版30日内,向省图书馆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图书馆缴送两册(套)样本。
鼓励省内出版内部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省外出版作品的个人自愿呈缴。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编和整理,并在30日内投入使用。对破损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书刊应当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十四条 查禁书刊和有收藏价值但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的清理、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图书馆不得自立标准,随意提存文献。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书库管理制度,做好文献资料的保存和防护工作,对所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与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料。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文献资料开发等业务服务,享受有关的文化经济优惠政策,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实现全省图书馆资源共享。
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对外开放的电子阅览室和具有馆藏特色的网站,逐步建设成为数字化图书馆。
第十八条 省、市、州、县公共图书馆是所在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的网络中心,其职责是:
(一)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图书馆的网络化建设;
(二)组织文献资源协作和开发利用;
(三)指导联机编目、联机检索和联合建库;
(四)开展图书馆学会理论和管理方法、技术的研究;
(五)进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市、州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对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馆舍建筑设计方案、业务规程、网络建设方案、管理及重要业务工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下;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妥善收藏或者擅自剔除文献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
(三)擅自向读者收取费用的;
(四)挪用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戡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侵占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下;
(二)不按规定缴送出版物样本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相当于应缴物样本定价5至10倍的罚款。
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毁损、遗失所借文献资料,不能归还原版本式样文献资料的,应当按文献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向公共图书馆交纳相当于该文献资料5至20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
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的温湿度要求、空气净化要求、光照和防紫外线要求以及书库的建筑、消防、安防等与文献保护和安全相关的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收藏有古籍特藏的各类型图书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 38-99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WH 0502-1996 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6-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225-199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古籍 ancient books
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一般指书写或印刷于1912年以前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
3.2 特藏 special collection
具有特殊形式和内容的古代文献。
3.3 古籍特藏书库 repository for ancient books and special collection
保存古籍和特藏文献的库房,亦称古籍书库或书库。
3.4 文献保存寿命 document preservation lifetime
文献载体维持有效使用性能的时间年限。
3.5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velop
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包括墙、屋面、地板、门、窗等。
3.6 建筑物的上层 building upside
建筑物总高度二分之一以上的部分。
3.7 传热系数 thermal conductiviw coefficient
在稳定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差为1度(K,℃),1h 内通过lm2面积传递的热量。
3.8 总热阻 thermal resistance value
表征围护结构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与传热系数互为倒数。
3.9 气密封性 air sealing
表征建筑物门窗密闭性的指标,指门窗关闭以 ,在标准状态 (空气的温度为20℃ , 压力为101.33kPa,密度为1.202kg/m³)下,室内或室外的空气在单位时间经过单位密封间隙长度渗透的体积。 3.10 热惰性指标(D值) thermal inertia index
表征围护结构对温度波衰减快慢程度的无量纲指标。
3.11 温度日较差 diurnal variation of temperature
指温度气象要素一昼夜之间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 , 其大小反映一昼夜之间变化的程度。
3.12 相对湿度日较差 diurnal variation of relative humidity
指相对湿度气象要素一昼夜之间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 , 其大小反映一昼夜之间变化的程度。
3.13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les with diameters of 10 μm or less,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 微米的颗粒物。
3.1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利用 Tenax GC 或 Tenax TA 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灶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15 耐火等级 fire resistance rating
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
3.16 耐火极限 fire proofing time
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热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以小时表示。
3.17 抗震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建筑物在抗震设计时设定的可以承受的地震烈度。
4 建筑要求
4.1 古籍书库建筑的设计和选址应符合建筑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有关规 定。
4.2 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应单独设置,并自成一区。库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及其通道。
4.3 古籍书库不应设置于建筑物顶层和上层。
4.4 书库围护结构应根据古籍保护的近期要求和未来的发展,以及库内要求的温湿度指标、当地水文气象参数、空气调节等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构造。
4.5 书库围护结构应具有优良的密闭性和保温隔热性能,门窗的气密封性应小于0.1(m³/m.h),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 值)不应小于6。
4.6 书库围护结构的总热阻(R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的规定, 计算出最小总热阻再增加30%进行设计。
4.7 书库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O)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2003)的规定。
4.8 古籍特藏书库应具有优良的抗震能力,抗震烈度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的规定。
4.9 地下书库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防水防潮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的有关规定。
4.10 地下书库兼作人防工程的,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1995)的有关规定。
4.11 书库门应为保温门,窗应为双层固定窗并具有优良的保温隔热性能。
4.12 书库的供暖应采用空调系统,不应使用以水为热媒的供暖装置。
4.13 书库内不应有给、排水和空调、热力水管线通过,也不应与有上述设施的空间相通。
4.14 书库入口处应设置缓冲间。
5 温湿度要求
5.1 古籍特藏书库应设置独立的恒温恒湿中央空调系统或恒温恒湿空调机组,以保证书库温湿度能够控制在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5.2 古籍特藏书库环境温湿度的控制要求:
温度:16℃~22℃;相对湿度:45%~60% 。
5.3 为了最大限度地延长文献保存寿命,有条件的图书馆可以采用更严格的温度标准,如1℃~4℃、8℃~12℃等,但最低温度不宜低于O℃。
5.4 古籍特藏书库的温湿度应保持稳定,温度日较差不应大于2℃,相对湿度日较差不应大于5%。
5.5 书库应设置温湿度监测仪器,全年监测和记录温湿度的变化情况。
5.6 空调设备应置于专门机房,并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中的相关规定。
6 空气净化与通风要求
6.1 古籍特藏书库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具有空气过滤和净化措施,滤除空气中的灰尘和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有害气体。
6.2 古籍特藏书库的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表 6.2 的规定。
表 6.2 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
6.3 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参数的检测应按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规定进行。
6.4 古籍特藏书库内不应混放缩微胶片等其他可能释放有害气体的物品。
6.5 库房的通风应保证一定比例的新风量,新风比例应符合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的规定。
6.6 书库应保持气流均匀平稳,空调出风口的风速应小于0.3m/S。
7 照明和防紫外线要求
7.1 书库的照明和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相关规定。
7.2 古籍特藏书库的照明或采光应消除或减轻紫外线对文献的危害。
7.3 古籍特藏书库照明光源的紫外线含量应小于75μw/lm。
7.4 自然采光的书库 , 应采用防紫外线玻璃和遮阳措施 , 防止阳光直射。
7.5 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用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7.6 书库照明宜选用不出现眩光的灯具,灯具与文献藏品等易燃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5m。
7.7 为尽量减少文献光照的时间,书库照明应分区设置节能型自动开关。
8 消防与安防要求
8.1 古籍特藏书库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文化行业标准《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WH 0502-1996)的规定,地下建筑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的有关规定。
8.2 古籍特藏书库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书库与毗邻的其他部分之间的隔墙及内部防火分区隔墙应为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4.Oh。
8.3 古籍特藏书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8.4 书库及其内部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5 古籍特藏书库应设置水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
8.6 书库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8.7 古籍特藏书库应设置自动防盗报警系统。
8.8 书库人口和库内主要通道应设置电视监控装置。
8.9 书库如有窗户,应设置可靠的防盗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
9 防虫和防鼠要求
9.1 古籍特藏书库应在库外适当位置设置文献消毒用房和杀虫设备,用于文献入库前的消毒和杀虫处理。
9.2 文献消毒用房和杀虫设备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规定。
9.3 书库的防虫和防鼠要求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规定。
10 装具要求
10.1 古籍特藏应在能够关闭并具有锁具的装具中保存,如书柜、书箱等。
10.2 书柜、书箱应采用阻燃、耐腐蚀、无挥发性有害气体的材料制作,涂覆材料应稳定耐用。
10.3 古籍特藏应制作书盒、函套、夹板等加以保护。善本特藏宜配置木质书盒。
10.4 书盒、函套的制作材料和文献包纸应采用无酸纸板或无酸纸张制作,其pH值应在7.5~10.0之间。
10.5 书柜、书箱的排列应保证空气能够循环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