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一、清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统计表(第二批)
二、市级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3项)
三、市级政府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四、市级政府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8项)
五、市级政府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31项)
清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统计表(第二批)
序号
|
项目单位
|
取消
|
转移
|
下放
|
委托
|
小计
|
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2
|
|
1
|
3
|
2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
|
|
|
|
1
|
3
|
市水务局
|
|
|
|
4
|
4
|
4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1
|
|
1
|
|
2
|
5
|
市国土资源局
|
1
|
2
|
|
|
3
|
6
|
市农业局
|
|
|
|
1
|
1
|
7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1
|
1
|
8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
|
6
|
1
|
7
|
9
|
市外经贸局
|
7
|
|
|
|
7
|
10
|
市交通运输局
|
1
|
|
|
14
|
15
|
11
|
市物价局
|
|
|
|
9
|
9
|
12
|
市人防办
|
|
|
1
|
|
1
|
13
|
市科技局
|
2
|
|
|
|
2
|
合计
|
13
|
4
|
8
|
31
|
56
|
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一)市级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3项)
原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
|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国务院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先行先试停止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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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2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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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3
|
市饮用水天然矿泉水年检
|
|
|
市外经贸局
|
4
|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
1.暂时停止实施该项审批,通过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现有其他监管措施进行管理。2.待中央和省明确改革意见后,再按要求进行调整。
|
|
市外经贸局
|
5
|
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
1.暂时停止实施该项审批,通过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现有其他监管措施进行管理。2.待中央和省明确改革意见后,再按要求进行调整。
|
|
市外经贸局
|
6
|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
1.暂时停止实施该项审批,通过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现有其他监管措施进行管理。2.待中央和省明确改革意见后,再按要求进行调整。
|
|
市外经贸局
|
7
|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合同
|
1.暂时停止实施该项审批,通过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现有其他监管措施进行管理。2.待中央和省明确改革意见后,再按要求进行调整。
|
|
市外经贸局
|
8
|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
1.暂时停止实施该项审批,通过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现有其他监管措施进行管理。2.待中央和省明确改革意见后,再按要求进行调整。
|
|
市外经贸局
|
9
|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审批的市级初审
|
|
|
市外经贸局
|
10
|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的市级初审
|
|
|
市交通
运输局
|
11
|
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除货物代理涉及危险品外)
|
改为工商设立登记的1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市科技局
|
12
|
地方科技开发企业设立审查初审
|
|
|
市科技局
|
13
|
863计划CIMS应用示范工程试点等项目初审
|
|
(二)市级政府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原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
|
房地产评估机构二、三级资质核准初审
|
1.国务院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先行先试停止实施的事项。2.待该领域行业协会发育成熟并经市住建部门确认具备条件后,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2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及暂定三级资质)核准
|
1.国务院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先行先试停止实施的事项。2.待该领域行业协会发育成熟并经市住建部门确认具备条件后,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3
|
丙级地质灾害性危害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
待该领域行业协会发育成熟并经市国土部门确认具备条件后,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4
|
地质勘测资质丙级审批
|
待该领域行业协会发育成熟并经市国土部门确认具备条件后,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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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级政府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8项)
原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实施机关
|
备注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1
|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
|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2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3
|
占用(临时占用)1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的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1.含省新下放事项“占有城市绿地审批”。2.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5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6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1.含省新下放事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古树名木砍伐、迁移除外。
|
市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体实施)
|
7
|
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需报同级政府同意批准。
|
市人防办
|
8
|
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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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新下放事项。2.清城区范围根据清城区技术力量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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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级政府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31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受委托机关
|
备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
|
房屋租赁备案(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就近管理事项,属地管理。
|
市水务局
|
2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准(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水务部门
|
|
市水务局
|
3
|
河道滩地堤防占用许可(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水务部门
|
|
市水务局
|
4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水务部门
|
|
市水务局
|
5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水务部门
|
|
市农业局
|
6
|
1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7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各县(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市交通运输局
|
9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审批(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区域经营)
|
清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适用于在清新区注册的企业跨清新区经营
|
市交通运输局
|
1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局
|
11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局
|
12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市管公路及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1.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2.公路改线涉及修改县道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3.属于高速公路国、省道需改线的及收费公路需改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4.含省新下放的“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13
|
在公路上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市管公路。含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1.需经有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批准。2.修改县道规划需市政府批准。3.含省新下放的“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14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行驶,限于县道)
|
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1.市公路局管辖范围的委托不含国道、省道。2.适用于清新区的车辆跨清新区行驶。3.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市交通运输局
|
15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市管公路及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1、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2、涉及的规划公路属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3、含省新下放的“跨越、穿越非高速公路国省道修建工程设施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16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审批(含行驶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市管公路)(清新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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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局
|
17
|
县道、省道两侧的非公路标志审批(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局
|
18
|
市管权限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总投资限额1000万元以下)(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
|
|
市交通运输局
|
19
|
市管权限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批(总投资限额1000万元以下)(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
|
|
市交通运输局
|
20
|
公路用地树木更新、砍伐许可(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市管公路)(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局
|
21
|
公路维修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许可(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市管公路及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含省新下放的“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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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市管公路及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清新区范围)
|
清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含省新下放的“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
市政府 (市物价局具体实施)
|
23
|
保安服务费
|
清新区物价主管部门
|
清新区范围内清新区审批。
|
市政府 (市物价局具体实施)
|
24
|
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
清新区物价主管部门
|
清新区范围内清新区审批。
|
市政府 (市物价局具体实施)
|
25
|
在省规定的国家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清洁卫生费、除“四害”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
清新区物价主管部门
|
清新区范围内清新区审批。
|
市政府 (市物价局具体实施)
|
26
|
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铁路客运部分延伸服务费收费标准
|
清新区物价主管部门
|
清新区范围内清新区审批。
|
市政府 (市物价局具体实施)
|
27
|
制定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以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
|
清新区物价主管部门
|
清新区范围内清新区审批。
|
市政府 (市物价局具体实施)
|
28
|
制定清新区范围内专业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清新区物价主管部门
|
清新区范围内清新区审批。
|
市政府 (市物价局具体实施)
|
29
|
制定清新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小学及幼儿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除外)
|
清新区物价主管部门
|
清新区范围内清新区审批。
|
市政府 (市物价局具体实施)
|
30
|
在省规定范围内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
|
清新区物价主管部门
|
清新区范围内清新区审批。
|
市政府 (市物价局具体实施)
|
31
|
在省的规定范围内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具体标准
|
清新区物价主管部门
|
清新区范围内清新区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