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以下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用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梁毅强
联系电话:0763-3665698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