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区“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动态调整后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求。
二、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部门要按照《清远市清理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清府办〔2016〕43号)和《清远市清城区清理和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梳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情况,对所属(主管)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务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故意拖延时间、巧立名目乱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