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区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128号)和《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清机编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第三批8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规范,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切实做好“接、转、管、服”工作。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项目录清远市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