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清远市清城区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驻区单位,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取消50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8〕34号)和《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清远市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清机编办发〔2018〕46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取消43项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区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清远市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