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
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市驻区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全省各类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政府各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下同)、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驻区单位按照“六个凡是”(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凡是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能够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开具单位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原则上一律取消。)的清理原则,对本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含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以下简称“证明)事项进行清理。
二、各部门要从本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开具以及为其他单位开具证明两个角度,全面梳理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按粤职转发〔2017〕1号要求填写其附件1-2表格,并于10月10日前报送回区编办733室。
三、请各单位将负责本次“减证便民”行动工作的分管领导、牵头责任股室和工作人员填写到附件2,并于9月28日前报送回区编办733室。
附件:1.《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
证便民”行动的通知》
2.区级部门“减证便民”行动工作回执
3.上报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