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8〕6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因小孩入学、办理公租房水电燃气优惠等原因需要续签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经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详细可致电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电话:366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