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收入标准作出了动态调整。调整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由2600元以下调整为2700元(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