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通过的住房保障对象(包含轮候房源或直接申请租赁补贴的对象),租赁补贴按月存入指定银行的住房保障对象账户内,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8〕64号)的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计算,1人户约230元/月,2人户约300元/月,3人户约460元/月,4人户以上约600元/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自有住房人均不超过15㎡的另行计算)。若超出准入条件当月停发租赁补贴。
咨询电话: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0763-366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