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公租房房源和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及时进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发放。公租房房源不足的,应建立轮候制度,按照轮候的顺序进行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应先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待到实物配租时再停发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