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不可抗力外,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它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