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或者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后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具体标准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或政府低保的住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一律按1元/平方米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