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补贴应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县(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根据租赁补贴协议的约定,按时将租赁补贴存入指定银行的住房保障对象账户内。
住房保障对象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