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出租合同中约定并履行支付违约金,产权人(出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3.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或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4.擅自调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5.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为其它使用功能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它违法、违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