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必威比分网 门户网”(www.chillapa.com)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政府办公大楼303室)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
(四)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管理事项。
(五)政务动态
主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卫生监督、医政管理、应急管理、基层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科技教育、纪检监察、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设、计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
(六)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以及表格下载。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建议提案答复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详见本机关编制的《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登录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或在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现场查阅。
2.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方式。本机关门户网站(//www.chillapa.com/),现场查阅地点: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3.公开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类政务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家要求保密的内容除外)。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政府办公大楼三楼303室
邮政编码:511500
办公时间:8 :30-12 :00 ,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3-3939129
传 真: 0763-3822719
电子信箱:qcqwjj0763@163.com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清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并提供包括能够以指向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③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④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①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关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②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本机关的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或打开以下网址//www.chillapa.com/),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上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6.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7.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