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入职、放假到辞退、退休,我们有哪些容易被忽视的劳动权益呢?“五一”国际劳动节在即,我们从广州基层法院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中发掘这些为我们所容易忽视的权益,以提防就业“陷阱”。工作不易,赚钱不易,且行且谨慎,且行且珍惜。
入职:莫名其妙被“派遣”?入职合同要擦亮眼
李某入职某物业A公司时拿到了一份空白合同,没有仔细看就签了名。一年之后,A公司将其辞退。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然而,在A公司提交的合同中,乙方是一家李某从未听闻的B公司。A公司还提交了一份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认为李某是B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故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公司均未能举证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告知李某两公司之间的派遣关系及需要被派遣工作的情况,A公司亦未能举证B公司存在委托发放工资或委托管理人员的证据。可以认定李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支持李某的诉求。
法官有话说:劳动关系建立的第一步就是签合同。劳动者不要因急着找工作而蒙蔽双眼,要知道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一份不清不楚的劳动关系是非常危险的。
放假:加班工资发没发?考勤记录可维权
张某于2007年入职某餐馆当服务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现金发放,需在工资表上签名,每日采用IC卡考勤,后改为打纸卡考勤。张某认为自己节假日经常上班,但餐馆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2012年初,张某要求餐馆支付从2010年至2012年的节假日加班费及超时工作的加班费总计14000元,遭到拒绝。
2012年4月,该餐馆与张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餐馆认为,员工如未能安排节假日休息的,会安排补休及补贴600元作为节假日补薪,张某索偿实属无理。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餐馆管理考勤记录和张某签名的工资表证明,张某有加班及加班工资未领取的情况。从化法院判处餐馆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00元,支付加班工资10141.61元。
法官有话说:劳动者往往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或未领取加班工资。如果有考勤记录的就由用人单位举证加班事实,没有的需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搜集证据。
辞退:号召罢工被辞退 维权首先找工会
何某工作两年后,认为自己工作的配件公司存在迫使工人长时间站立、限制上厕所次数和时间等情形,于是上班时间在生产车间派传单,号召工人罢工。后该配件公司以何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何某将公司诉至从化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工龄补偿金等共15231.71元。
该公司认为,何某不通过正规途径反映问题,而通过罢工的方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从化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扰乱了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因此该公司以何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理。
法官有话说:劳动者可能会对用人单位有不满,这时不适宜采取罢工、打架等过激的方式反映诉求。正确的做法是向企业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退休:未买社保难追偿 时效把握最要紧
陈姨在一家制衣厂工作了3年后提前退休。2014年9月4日,陈姨退休,但因未缴满15年社保费用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陈姨想找制衣厂补缴社保,却发现制衣厂已注销了工商登记,原负责人也找不到了。陈姨在2015年1月1日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注销前的制衣厂于2006年2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陈姨手里持有与原来制衣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工资条、工牌等。可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告知陈姨,由于过了仲裁期限不予受理。
法官有话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本案中,陈姨最迟应当于2009年9月1日起的一年内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