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正是市民们要忙于很多事情的时候,买年货、大扫除,为过年做准备。可是这个时候也是骗子横行的时候,各种层出不穷的“消费陷阱”层出不穷。
近日,清城区法院发布三大消费陷阱案例,提醒市民注意消费安全,切勿贪图便宜,导致被骗。
小区业主刷卡买油后集体被“克隆”
法官提醒:储户有义务防止密码泄露
去年11月中旬,清远媒体对清远个别小区业主银行卡集体被盗刷进行了报道。近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对相关的民事案件作出判决,认定银行对储户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银行向储户黄某支付27111.20元。
“卡就在包里,我也没离开过清远,却几分钟内近34000余元就被人在江西取走了。”原告黄某无奈地说。
据黄某手机短信显示,2015年11月10日上午11时15分至18分之间,约三分钟内连续接收14条转账、取款相关的手机短信。短信先后显示其账户在江西被转出一笔金额为19000元的资金,ATM机取现金六笔(其中金额为2500元的五笔,金额为2300元的一笔),手续费七笔合计89元,转账、取现和手续费共计交易人民币33889元。黄某意识到出事后于是立即携银行卡和身份证向银行和公安机关挂失、报案。由于案件未破,在与银行交涉未果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33889元并承担诉讼费。
对此,银行认为,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储户本人承担。在现行金融业中,银行卡密码由储户设定,并通过加密后传输和保存,除储户本人知道该密码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在内都无法查询到该密码。黄某在小区买油消费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属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密码,储户应对损失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然而,黄某的遭遇并非个案,据报道,有30余名业主有类似经历。而且,他们都在2个月前在小区内通过刷卡购买了促销的花生油。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性机构及发卡人,相对储户来说应尽更高的保障安全、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的确保交易安全。但是银行在他人使用非持卡人持有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时,未能尽到严格的身份审核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向黄某之外的其他人进行付款,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适当履行,对于黄某的资金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由于黄某曾使用涉案银行卡在其居住的小区刷卡消费,后黄某所居住小区居民因该次消费产生的银行卡盗刷就多达几十宗,上述事件足以说明黄某在使用银行卡交易时没有尽到防止密码泄露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于资金损失,黄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黄某的资金损失33889元由黄某自行承担20%责任即6777.80元,银行承担80%责任即27111.20元,遂作出前述判决。
交手续费就能办理高额度信用卡?
法官提醒: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易被骗
很多人都会利用信用卡缓解经济上的困境。一般信用卡的信用额度都是比较低的,因此有的人会希望能够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让自己的手头更为宽松。近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小玲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需要交手续费为由多次诈骗他人的财物,最终获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被告人小玲与被害人小豪是多年的朋友。2015年7月的一天,急于用钱的小豪请求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小玲帮忙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十万元的信用卡。小玲在明知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仍告知小豪只要交6000元的手续费就能办理。出于对小玲的信任,小豪把6000元交给了小玲。小玲的诈骗行为并没有就这样结束,而是接二连三地上演。7月中旬,她打电话给小豪称只要再交48000元的手续费就可将信用卡额度提高到一百万元。不知有诈的小豪再次把手续费交给了小玲。8月初,小玲又称办理高额度的信用卡需要做银行流水,于是小豪又把120000元交给小玲做银行流水。就这样,小玲多次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手续费为由,诈骗小豪共计17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玲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办理信用卡应该通过银行等正规的途径办理,不要轻信熟人或代办信用卡机构,以免造成经济损失。